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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殇者,死也。殁于彼,恨也……

      湛露凝珠滋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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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  

 翰墨圣殇

个人资料

昵  称: 歿彼之殤
建立日期: 2009-05-13
个人自述: 所谓正义只不过是绝对的暴力
(本博所有文章凡署名翰墨或紫殇,均为博主原创或收集整理,转载请联系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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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逝者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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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梦和美丽的诗一样,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常常在最没能料到的时刻里出现。

法律谚语
紫殇:以身献君
这是法治中国能容忍的吗???
紫殇:深痛悼念著名播音员罗京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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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法律道路
知术欲圆行旨须直
商鞅南门立木对于现代立法的启示
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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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了,这诗写的真好,关键这不
唉唉,该死,无语!
好文,鲁迅高徒。  
除了咆哮又有什么办法呢?加油吧
亚里士多德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
我爱国宝君,活着的人一定要幸福
沉痛悼念,活着的人要好好活着!
从一个忠于职守的法官的观点来看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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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pilosophy made l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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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谚语 (2009-06-11 22:58:00)阅读次数:215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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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殇:以身献君 (2009-06-08 12:13:00)阅读次数:234

        以身献君

   吾尊君以神明,

   君降吾以厄难。

   吾敬君以父母,

   君鞭我以体肤。

   吾以吾身献吾君,

   君待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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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治中国能容忍的吗??? (2009-06-05 20:40:00)阅读次数:252

一、贵州习水案教育我们:

    以后强j后记得留些钱,性质就是嫖宿没事。

二、浙江杭州案教育我们:

    以后杀人别拿刀,要用车撞,没车的可以去租,拿刀可是死刑,拿车那就是3年!

三、广东深圳案教育我们:

    以后你想报复那个你就拿几千万钱摆在他家门口,敢拣马上报警!直接死刑。

四、山东威海案教育我们:

    原来严肃处理真的非常严肃,因为要考虑把你调到哪继续上任,还要上任什么职务,这个问题必须要严肃!

五、太原一国企老总贪污案教育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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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殇:深痛悼念著名播音员罗京逝世 (2009-06-05 12:38:00)阅读次数:247

              

   悼文:

   罗京先生的不幸逝世是中华人名共和国的一重大损失,是中国语言文学的遗憾。这颗巨星的陨落,是我们无法承受的。作为一个优秀的播音员,他所做出贡献无疑是巨大的。在这里,我们表示深痛哀悼。此刻,我无法再用其他的语言来表达我内心的哀痛。至此,悲咽。

简介:

   中央电视台著名播音员罗京,因病医治无效,于2009年6月5日7时05分,不幸与世长辞。

罗京是中共十七大代表,中央电视台播音主持人队伍的领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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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篇名著在线阅读及优秀文学艺术网站网址 (2009-06-04 23:03:00)阅读次数: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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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校训 (2009-06-03 15:11:00)阅读次数:679

  

综合大学
    北京大学: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浙江大学:求是、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实事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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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法律道路 (2009-06-02 12:42:00)阅读次数:229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在他1897年著名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说道:“人们之所以付费给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咨询的原因,乃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下,我们的社会把公共权力的行使托付给法官,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权力都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人们总想知道:在何种情形并在何种程度上,他们要冒风险去得罪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权力。因此,弄清楚这种风险在什么时候应使人望而却步变成了一种职业。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如果你们仅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你们就必须从一个坏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坏人只关心法律知识允许他预测的物质后果,而好人却从更为模糊的良知命令去寻找其行为的理由——不论在法律之内或之外”。“我所指的法律,就是对法院实际会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任何更为做作的东西”。 
  五十年后,现实主义法学把霍姆斯的“预测论”演绎到了极端。对现实主义法学家来说,法律只是一批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亦即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官、律师、警察、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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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术欲圆 行旨须直 (2009-06-01 12:06:00)阅读次数:338
     释义:语出曾任国立西北师范学院院长的中国当代著名语言学家、文学家、九三学社创始人之一黎锦熙先生1947年为《国立西北师院毕业同学录》的题词:“知术欲圆,行旨须直;大漠孤烟,长河落日”。
    “智欲圆,行欲方”是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见于文子《通玄真经》卷七微明篇记载老子的一段话:凡人之道,智欲圆,行欲方。智圆者,终始无端,方流四远,渊泉而不竭也;行方者,立直而不挠,素白而不污,穷不易操,达不肆志也。故智圆者无不知也,行方者有不为也。
     知术欲圆,是指在求知识、做学问这类智能活动方面,思想要解放,思路要灵活,方法要多样,活泼生动、触类旁通,如长河落日一般,玲珑剔透、丰满圆润。行旨须直,是指行为举止和生活旨趣要端庄、正直、正派,在为人处事上,要直道而行,如大漠孤烟一般,直立于天地之间,别无旁骛,特立独行,透现出令人起敬的浩然正气。
     知术欲圆,行旨须直,从为学、做人两方面提出了师生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体现着西北师范大学的历史积淀和文化追求,是学校“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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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南门立木对于现代立法的启示 (2009-05-31 12:54:00)阅读次数:294

  

    在战国七雄中,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中原各诸侯国落后。贴邻的魏国就比秦国强,还从秦国夺去了河西一大片地方。公元前361年,秦国的新君秦孝公即位。他下决心发奋图强,首先搜罗人才。他下了一道命令,说:“不论是秦国人或者外来的客人,谁要是能想办法使秦国富强起来的,就封他做官。”秦孝公这样一号召,果然吸引了不少有才干的人。有一个卫国的贵族公孙鞅(就是后来的商鞅),在卫国得不到重用,跑到秦国,托人引见,得到秦孝公的接见。
  商鞅对秦孝公说:“一个国家要富强,必须注意农业,奖励将士;要打算把国家治好,必须有赏有罚。有赏有罚,朝廷有了威信,一切改革也就容易进行了。”秦孝公完全同意商鞅的主张。可是秦国的一些贵族和大臣却竭力反对。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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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 (2009-05-30 13:15:00)阅读次数:475
    1995年11月19日,“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会议室举行第8次学术讨论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梁治平主持,中心成员朱苏力作“关于法律本质的法理学思考”的主题报告。参加会议的有中心成员贺卫方、郑秦、高鸿钧、周勇以及《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主编邓正来、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编辑室主任丁小宣、日本九洲大学法学部副教授王亚新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朱苏力认为,50年代以来,“法律本质”成为中国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当时主张“法律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进入80年代之后,虽然产生关于“法律本质”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争,但是这种争论仍然停留在旧的范式之中,即认为法律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本质。但是,法律是否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本质?
  朱苏力认为,“法律本质论”是西方法律史中实证法学派的一贯主张,并不是马克思的首创。80年代的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争实际上可以看作是西方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争的中国翻版,已没有学术前途。就马克思而言,他并没有给法律下-个严格的定义,他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定义。就中国的法律本质论而言,虽说源于前苏联的维辛斯基,但是维辛斯基的法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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